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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建议:醉驾飙车重处不论情节均应定罪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8月27日02:19
  人大常委会成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建议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同时应加重对醉酒驾驶肇事特别是致人伤亡的惩罚力度。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乔传秀委员建议,应删除“情节恶劣的”这一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白景富委员说,醉酒驾车或者是飙车,只处拘役加罚金,而且还是在“情节恶劣”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罚很轻,醉酒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应该增加如果醉酒驾车和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是间接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又属于危险犯,建议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醉酒驾驶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据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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