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 通讯员饶明党 杨涵舒)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逆行,导致一名行人被撞身亡。今天海淀检察院透露,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章某已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官提示,按照相关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被划入机动车范畴。
31岁的章某是安徽人,2006年起在海淀区阜成路边上以摆摊修鞋为业。今年7月20日早晨,章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以中档的速度由西向东逆行。此时,妇女杨某从路口北侧走出,两人躲避不及撞在一起。章某将被害人杨某扶到路边,并让弟弟继续骑自己的电动车去上班。自己则报了警并在路边看护杨某,直到救护车和民警赶到。
杨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急救后转入重症监护室,7天之后不治身亡。事后,杨某的家人向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为70万元,章某表示难以负担。由于调解协议无法达成,章某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8月17日,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章某。
检察官介绍,按照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车和电动轻便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则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检察官分析,犯罪嫌疑人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事故后未予保护现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