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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里路桥公司前腐后继 国企垄断致腐败频发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8月31日10:29

  4.暴露垄断性国企腐败“潜规则”

  万里路桥公司作为芜湖市公路局下属的国有公司,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有6名高管因受贿落马。更为严重的是,两任总经理“前腐后继”,其暴露的不仅仅是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问题,还有垄断行业如何打破垄断优势,以消解其因之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源头问题。当然,这同时也暴露了我国道路工程建设市场混乱无序的现状。

  在我国,无论是铁路、公路建设,还是其他带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弊端,重大项目的承接和实施基本上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剪不断的关系。正是这种“潜规则”,让腐败滋长成为可能。因为只要有垄断,就意味着某种权力的高度集中。高度集权到无法制约时,必然导致腐败。

  办案检察官指出,万里路桥公司虽然只是一家道路桥梁建筑企业,但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施工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它在芜湖几乎成了当地道路建设的总发包人。尽管要承接到工程,该公司也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明眼人都清楚,它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无人能比。当地的一位业内老总形容说,万里路桥公司屡投屡中,压根就是一个“二业主”。所以,那些想承接道路施工业务的企业,只有整天围着它转才有可能分得一杯羹。这就使得该公司的高管往往身不由己地就成了许多施工企业攻关的对象。置身这样一个大权在握的垄断企业里,想不腐败都难!在万里路桥公司由李家宝、李繁生等几名高管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之外,是围绕他们追腥逐臭的个体包工头。记者从这几起案件的判决书中发现,围绕着他们的包工头达数十人,其中有十余人同时向李家宝等多人行贿。

  办案检察官说,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风不正,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恶性竞争。这一点在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招投标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但在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时,却不需要再经过招投标。万里路桥公司高管腐败问题就出现在工程分包这一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良莠不齐、无序竞争,只求短期之利,忽视长远发展,甚至不择手段承揽业务,在客观上也决定了该领域的腐败治理任重道远。

  办案检察官还通过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向记者揭示了一些垄断性建筑企业存在的另一种“潜规则”——企业负责人常常假他人之名入干股于和自身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该公司获得业务,以求瞒天过海分得好处。李家宝就曾以其弟弟的名义参股经常从万里路桥公司承接业务的天马公司,虽然其早在2004年就退股,但三年后天马公司所送的8万元,就是因为他们找到了“退股分红款”这一托词。前述的吴小军、蒋建各人所分的4万元,则更是典型的收受干股的行为。目前在建筑市场,这种入干股的现象依然存在。

  5.检察院建议:加强内外部监督,约束“一把手”权力

  针对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反映出来的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问题,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提出了三点预防对策,即国有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机制尚需完善、程序亟待规范,要通过外部(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来约束单位“一把手”的权力,使得单位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廉洁决策;让相关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彻底堵塞漏洞,不让“潜规则”大行其道,同时国有建筑公司应最大限度地公开对外信息,让利益相关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在对行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完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将不构成犯罪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个人纳入其中,加大行贿人行贿成本,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招投标,实现源头治理。

  弋江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这一窝案也体会到,目前的职务犯罪预防已呈现“瓶颈”效应,那些曾经的发案单位现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而一般单位则对此不够重视,因此必须强化办案,充分发挥办案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治本作用,集中力量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大要案,用办案来推动预防工作,用预防来巩固办案成果,以打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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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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