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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两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两罪犯死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31日17:54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两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两起案例中,有两名罪犯均已被执行死刑。

  在公布的“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中,1985年出生的被告吕锦城,与另一被告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于2008年绑架一名儿童。其中,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在公布的“何聪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何聪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间,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法院认为,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继续坚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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