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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告上半年各省区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9月02日15:04
  2010 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 GDP能耗降低率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现将 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 GDP 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 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40

  天津

  -0.95

  河北

  -1.35

  山西

  -2.39

  内蒙古

  -2.09

  辽宁

  0.32

  吉林

  -5.55

  黑龙江

  -2.98

  上海

  -0.53

  江苏

  0.08

  浙江

  -0.97

  安徽

  -3.58

  福建

  -2.42

  江西

  -1.64

  山东

  -1.64

  河南

  -0.85

  湖北

  -1.67

  湖南

  -0.72

  广东

  -2.21

  广西

  3.57

  海南

  -3.19

  重庆

  -3.38

  四川

  -4.05

  贵州

  -1.03

  云南

  -2.64

  陕西

  0.89

  甘肃

  -1.08

  青海

  7.53

  宁夏

  7.20

  新疆

  3.07

  说明:

  1、计算公式

  2、 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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