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台北市游览车公会理事长张振华被控猥亵干女儿,事后还企图透过金钱摆平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以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刑3年零10个月。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2日)公布的判决指出,2005年7月间,张振华干女儿的父亲到大陆找工作,让年仅12岁的干女儿到张家借住,张振华趁同居女友打麻将或洗澡时,连续3天晚上到干女儿房间,对她毛手毛脚,强行抚摸被害人下体,甚至导致受伤。
被害人父亲返台后,得知女儿遭性侵报警处理,张振华透过同居女友以新台币30万元的代价与对方和解。被害人父亲收受款项后,竟带女儿向警方谎称诬告张振华。
案情原本就此石沉大海,但被害人因另遭生父性侵,检方侦查时,透露遭干爹性侵,检方因而另行侦查,将张振华起诉。
被害人在法院审理出庭时,一度情绪激动,不断哭泣,不愿再回想案发经过,并表示想撤回告诉正常生活,不愿再出庭作证。但合议庭审酌被告犯后否认犯行,并企图脱罪,恶性非轻,判刑3年零10个月。全案可上诉。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