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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免于恐惧,需要一个正当理由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3日07:16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二审改判为死缓。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9月2日《重庆商报》)。

  不出所料,这个新闻引起了网民极大关注,且评论几乎一致作出了“花钱买命”的判断。我充分相信法院的考量能促成罪犯、被害人家属及司法的“三赢”局面,但法院的判决,特别是针对一个在全社会影响很大的命案的判决,除了“三赢”,还要考虑判决将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或者说,改判的本身也许不是多大的问题,但改判的理由,必须要让社会免于因“花钱买命”的判断产生恐惧。

  近年来,刑事和解已成一个司法热词,轻微刑事案件多为自诉案件,受害人拥有一定的诉权,其与嫌疑人的“和解”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而重案、命案则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在法理上是不能接受前两者的“和解”的。另一方面,重案、命案的犯罪性质已经是针对整个社会而非特定人,更重要的一个事实是,直接受害人已经死亡,所谓的“受害人”只是相关利益人,在“和解”

  的过程中,其实更多的是利益的博弈,而非真正的“和解”。

  “死刑和解”中的“和解”,从法官的角度,可以认为主要是看其是否“真诚悔罪”,但表现在形式上,受害者或其家属视其是否“真诚”的标准,恐怕只是赔偿数额的大小而已。这很难责怪被害者家属,他们并不负有牺牲自己应有利益而为社会免于“花钱买命”恐惧的义务,当自己的应得利益被作为筹码摆上桌面时,他们的选择不应受到指责。但让社会免于恐惧的义务,总当有人负起吧。

  四川廖德凯职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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