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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险企不得设立或控股地产公司

来源:北京商报
2010年09月06日01:55

  保监会公布险资出路 划定投资禁区

  险企不得设立或控股地产公司

  商报讯 (记者 崔启斌) 尘埃落定。昨晚,保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投资不动产和股权。但新规在为险资划定投资线路图的同时,也设置了明确的底限。

  《办法》设下多项“禁令”,如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同时,险企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禁令一出,市场猜测中国人寿旗下的国寿地产很可能被迫转型。

  资料显示,2009年12月,中国人寿投控受让外资股份,将北京中保信变为全资子公司,随后将其正式更名为国寿地产,成为了国寿集团旗下惟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企业,也是国内首家保险系地产公司。

  保险分析人士指出,国寿地产应该在“禁令”涉及范围内,中国人寿很可能被迫对其转让。《办法》明确表示,“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同时,中国人寿目前还是上市公司远洋地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24.08%。“尽管国寿成为远洋地产第一大股东,但没有绝对控股,应该符合《办法》规定。”上述分析人士表示。

  《办法》要求,险企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多方面达标,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例如,险企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具有与所投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等。业内人士称,多数合资险企目前没有盈利,将与之失之交臂。

  此外,《办法》还对险资投资比例做出规定,如直接投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等;并要求险资以战略性长期投资为主,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对于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等的险企,不动产投资将受限,如停止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甚至责令处置该部分资产。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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