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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官轻判多起儿童性侵案 网友游行抗议判决

来源:东南快报
2010年09月08日02:28

  每年3714名少儿遭性侵

  台湾儿福联盟执行长王育敏昨日表示,依照“内政部”统计,近5年来台湾遭性侵害的儿童少年人数达1万8570人,平均每年有3714名少儿遭到性侵,其中6至12岁以下的受害总人数为2711人,未满6岁的有1000多人,且未满6岁的性侵被害人数,最近5年来有缓步增加趋势。而一连出现法官轻判幼童遭到性侵案件,引发各界挞伐,马英九近日指出,为弥补司法判决背离人性的缺口,除了修“法”之外,应加速司法改革,建立司法评鉴制度,让不适任的司法官尽速淘汰。针对近来几起法官性侵幼童案遭外界抨击轻判,“司法院”也呼吁应修法解决争议,不过儿童福利联盟昨日表示,修法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呼吁应该加强法官再教育,并落实专家证人制度。

  警言

  司法独立但不能孤立

  必须贴近庶民的感受

  “司法一定要独立,但绝对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后,又有权力和知识的傲慢,必须贴近庶民的感受”——马英九

  法官轻判:多起儿童性侵案

  近日多起儿童遭性侵案令人侧目,症结在于法官判决与外界看法落差太大,包括高雄县一名六岁女童遭林姓男子性侵,检察官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求刑7年10个月,一审法官却以“女童未强烈反抗”、嫌犯“未违反女童意愿”为由,轻判三年二月;另一吴姓男子性侵三岁女童,“最高法院”亦以无法证明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发回更审;另有廖姓男子性侵女童,因女童记得遭性侵时间与医师判断有出入,竟获判无罪。

   上述“司法判决风波”爆发之后,“司法院”已函请“法务部”,尽速提案修正“刑法”,对性侵7岁以下幼童者,不论是否违反意愿,一律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即处以7年以上徒刑。但匪夷所思的是,“最高法院”高层竟然表示:“究竟有无违反被害人意愿,需视具体客观事实来认定”。

  “最高法院”似乎认定法官的判决没有错,而把问题归诸法条的适用。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法官审理未满十四岁之男女遭性侵案时,如果“被告违反被害人意愿”,即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强制性交罪),并以第二百二十二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第一项第二款加重其刑,而若未违反被害人意愿,则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满十四岁男女性交罪)论处。

  儿福联盟:加强法官再教育

  台湾儿福联盟执行长王育敏说,去年6岁至18岁被性侵案件就超过4000件,但是媒体报道只是冰山一角,有许多儿童遭到惊吓,面对冗长的司法诉讼根本无法表达心里所受创伤,尤其有许多受害者可能因此而过世,“正义在哪里”?而法官心证是判决关键,对于儿少性侵案的举证困难,应该加强法官再教育,同时也要落实专家证人制度。

  至于“司法院”方面表示将修订“刑法”相关条文,把性侵7岁以下幼童者,全面依加重强制性交罪重判7年以上,王育敏也说,修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要求“司法院”应该公布近3年来判决定谳的儿少性侵的判决刑度,让全民检视。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认为,目前需要适当的评鉴制度,淘汰不适任的法官。

  网友游行:抗议法官轻判

  台湾近期连续发生性侵孩童却轻判的案例,让民众气愤不已,“在脸书(facebook)联署罢免行动”已有28万人加入,更将于25日在凯道举行白玫瑰游行,要这些不适任法官辞职下台!将采柔性诉求,穿黑衣、不喊口号、不举白布条,只有手持象征孩子纯洁的白玫瑰,悼念司法已死。就连现正忙于拍戏的大S徐熙媛都忍不住上网抨击,直言色魔、法官都该被判重刑,短短一天不到,就引来其它艺人如蔡康永、罗志祥、蔡依林的声援。

  趁着拍戏空档,大S徐熙媛6日凌晨上微博不与粉丝寒暄,不分享生活趣闻,而是抨击台湾司法不公,痛批法官日前竟以“无明确违反当事者意愿”轻判两名性侵幼童的性侵犯,直言“这两法官的判决,之于色魔对被害者的伤害,有过之无不及!色魔、法官都该被判重型(刑)!”

  PO文不到4小时的时间,艺人罗志祥也同样在微博上发文响应,蔡康永痛批法官做出没有灵魂的判决。S.H.E的Ella则讽刺表示,这样的判决是对的吗?思绪不清晰!

  其余艺人如蔡依林、郑元畅、黑人、范晓萱、信乐团的阿信、五月天的怪兽等人,也不断转载大S的文章,痛批台湾司法不公。而从6日凌晨至7日晚间,大S抨击法官的文章已被转载1万6千余次,并有7千多则留言讨论。

  “最高法院”:定调性侵幼童即重罪

  舆论压力下, “最高法院”刑庭会议7日决议,未来只要是性侵7岁以下幼童,不论有无违反幼童意愿,均应依加重强制性交的重罪判刑。这项结论出炉后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体刑庭法官,对下级的一、二审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以落实对未满14岁的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保障。

  深度

  稚龄孩童懂得甚 么叫性侵?又如何反抗成人的强暴胁迫?如果幼童迫于暴力或被糖果引诱,在成人性侵时没有强力反抗或高声叫喊,难道就同意性侵吗?法官就可以解释为“未违反其意愿”吗?

    就事论事,性心理变态而性侵儿童,其罪不可恕,因为这种恶行会成为儿童终生梦魇,生理和心理的创伤永远无法抚平。法官任事用法,要依据法条,更要秉持良知,所谓法官之不智乃为无辜者之灾难、法律对寻求正义者,不得吝惜而不予以正义,法官身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难道不应该三思吗?

    针对性侵儿童修法,使法律不复存在模糊地带,固有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应建立法官评鉴机制与退场机制,早日淘汰不通人性、与社会脱节的法官,否则一定还会有许多儿童在暗夜哭泣。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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