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犯下“9·11”枪击卫星观测站哨兵、“10·2”袭击市政府保安、“11·11”持枪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北站、“2·23”持枪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南站等大案
伍勇案今日二审
本报讯 (高院宣 记者 晨迪) “9·11”枪击卫星观测站哨兵、“10·2”袭击市政府保安、“11·11”持枪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北站、“2·23”持枪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南站。2003年至2009年,伍勇制造了一系列大案。去年11月24日,宜宾中院公开审理案件主犯伍勇,当庭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伍勇不服,提出上诉。今日,省高院在宜宾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1日13时许,伍勇前往宜宾市卫星观测站,向哨兵张某胸部开了一枪,又向哨兵曾某射击未中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哨兵张某受伤程度为重伤。同年10月2日上午,伍勇携火药枪数把、自制雷管、火药等至宜宾市人民政府门外守候,意欲袭击政府工作人员。13时许,伍勇近距离射击执勤保安杨某后逃离现场。2008年11月11日16时,伍勇伙同张自顺持火药枪、假左轮枪、匕首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1.6万余元。2009年2月23日16时26分,伍勇与唐德富、魏华松持火药枪、砍刀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4.9万余元。此外,伍勇还犯有杀害郭小明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