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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好好说”成法定义务(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9月08日05:56

  医生有三大法宝,第一位是语言,第二位是药物,第三位是手术刀。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

  如何跟患者好好说话,是最近沈城不少医生正在攻读的课程。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使越来越多的医生意识到,如果还不开始学习如何跟患者良好地沟通,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将可能为日后的医疗纠纷买单。

  医生惜字如金 患者如何知情?

  日前,记者在某市级医院,见证了患者刘先生的就医过程。刘先生因发烧、咳嗽就医,在拍了胸片、做了血常规等检查后,医生诊断他患了肺炎,刘先生试图向医生询问:“得用什么药?”“消炎药。”“什么消炎药?”“治肺炎的。”“具体是什么药?”“什么药你明白吗?”医生已经不耐烦。

  拿到处方,刘先生看到,医生开的是一种名叫“氨曲南”的药物。“划价才知道,一支就160多元!”刘先生说,钱还是次要的,至少医生该讲解下病情,要用什么药,大致的价格,还有没有别的药可选择。“跟大夫问句话咋就这么难?”

  刘先生的经历绝非个案。在采访中,很多市民反映,经常遇到“号难挂,脸难看,话难听”的医生,排两三个小时队,看病只有两三分钟。患者的知情权,仅从时间上看就无法得到保障。

  医疗告知缩水 易引发纠纷

  一位多次被外派出国学习的沈阳医生告诉记者,在国外,做一个阑尾炎手术,医生要对患者进行3个小时的医疗告知。一个胆囊手术,可能谈一个下午。尽管面对的是对医学完全没有了解的患者,医生也会耐心解说,甚至画图讲解,从哪开刀,怎么开刀。

  而在国内,这些重要内容通常用两三分钟就讲完。记者了解到,对于手术告知,很多医生都是“不问不讲,问了简单讲讲”,个别医生甚至认为病人是门外汉,讲了也听不懂,自己就替病人做决定。后果就是埋下医疗纠纷的隐患。据医学会统计,因为医疗告知不到位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诉讼占到70%。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病人因“肠息肉”到医院做肠镜,检查过程中患者腹痛,发现肝区肠漏。肠漏作为肠镜检查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只有1/2000,但是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签字手续,医院赔偿了5万元。

  专家少、病人多、医疗资源不均衡,固然是造成医生没空多说话的客观原因。但是,如果医生不设法改变“惜话如金”的习惯,学会与患者沟通,尽到告知义务,将要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买单”。

  《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机构的告知明确为法定义务,相应地提出了患者有“知情选择权”。如果因为告知不到位,告知缺陷,最后造成病人损害的,医院要承担责任。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法律顾问潘勇介绍,告知义务法定,主要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患者只有充分知情,对施加于其的医疗行为认可,才能使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告知成法定义务 医生培训“说话”

  新规实施两个月,沈城部分医院已经开始着手改变医疗告知缺位的现状。盛京医院专门邀请了北京的法学专家,给医生们逐条讲解;主任级专家也正赶制多个手术病种的医疗告知书,语言力求通俗易懂。

  “现在手术告知的时间明显比以前长了。”盛京医院普外科医生告诉记者,除了书面告知,医生还会和患者及家属交代半个多小时。告知的内容包括手术的术式、目的、过程、风险、可能的并发症、费用等等。当一种疾病涉及多种治疗措施的时候,还要向患者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及其利弊,“这在以前是很少提到的。”

  以胆囊切除手术为例,原来就是医生根据病情确定一种手术方式。现在,医生可能要拿出3种方案: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开腹手术、保守治疗,同时向患者讲清楚三种治疗方法“做了会怎样,不做会怎样”。医生可以推荐一种,但选择权交给患者,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本报主任记者 叶青

  链接

  为啥说:《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医疗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说什么:当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又各有优劣的时候,医生应该告诉患者有什么选择,让患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做选择。

  对谁说:说明的对象首先是患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请你遵守“告知义务”,把治疗方案跟我讲明白!

  马凌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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