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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的法律人生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8日08:04
  作为一个法律人能够在诗歌的天地中驰骋,王军先生更像一面镜子,除了展示才情,也让读者对照自身并进一步反思:是否也能如作者一样直面内心,直抒胸臆,不懈追求精神的自足。我想,这是《诗意的栖居》所能带给我们诗歌之外的最大意义

  王新环

  诗词与法律何干?受英美法律文化影响较深的人,潜意识里会体认法律人的雄辩与文采,无论是律师辞藻华丽、撼动人心的辩词,还是法官们以理念和才情为特质而精心制作的判词,所期冀建构的社会图景,无不洋溢着情感、理想以及法律理性的光芒。

  但回归现实常常失望于理性的近于冷漠的法律文书,夹杂着道德审判的罪刑认定,仿佛法律人与诗意的才情相距遥远,似乎法律人只需要严密的逻辑思辨而毋需文学造语中的华美。案牍拥抱理性,拒绝诗意,这究竟是对理性的阉割还是对诗意的漠视?难道说法律真的是诗意的敌人吗?当我们再仰视那些眩目的名字:歌德、海涅、卡夫卡、马克思……,这些巨子们都有着专研法律的经历,但他们都没有以法律为职业,有如卡夫卡的《审判》和《法律之前》等著作,甚至还以法律为嘲讽的对象。其实,法律在追求并实现公正过程中始终都簇拥着妙美,贯通天地浩然正气的司法活动从来都是以人间真善美的张扬为己任,法律是对人性的终极关怀而非冷冰冰的僵硬之物。

  其实,法律的理性如同一切理性一样不过代表了主体的思维能力和境界,当我们在理性航灯的指引下更能去辨清谬误,发现真理,何以不能在澄澈之中享受诗意曼妙的美感?既然理性与诗意并非敌对关系,而我们的人性又需要诗意的滋养,更兼法律人素有的“用理性建构生活”的胸怀,那么,诗意在法律园地中开花、结果似乎也是一种自然。与“犯罪与刑罚”打交道的王军先生,不但为自己营造一种诗意的、有艺术存在的生活,而且让诗意栖居人生,使诗意与理性共融,并乐在其中,在漫步诗的世界里独自享受精神之旅,更成为“诗意的法律人生”的绝佳印证。

  作诗填词是一种雅兴,更是一种能力,王军先生身居要位,协管全国刑事公诉工作,可谓公务缠身。他精通法律业务,亦有很高的职业操守,业余雅趣喜山好水勤思嗜文,智慧仁德兼备,诗意人生,性格安静,境界高远,吾辈常自暗叹:人与人真的是差距极大。愚以为,新诗处理旧体诗的惯用词以及旧体诗处理新术语是两个极难面对的问题。王军先生的做法更能与时并进,是为新旧通吃,用相异的诗体处理不同的题材,既保持了多样性,又避免了诗体对表达的限制。所以,我们有幸可以同时品味到对艺术创作的后现代戏谑(《艺术事件》),可以看到对都市标签(如流浪猫、宠物狗、笼中鸟、蜗牛)的反思,也可以看到古体诗中的警言隽语(转步桃源寻往事,红英遍地笑痴人;闲风笑我新丰客,何晓我心在于阗),以及在旧体诗词格律枷锁下诗意舞蹈之美。旧体诗以抒情达意为主,但并不妨用以处理现代题材,最为笔者喜欢的是《点绛唇·阿木》三阙,写的是工地上的民工,笔意沉郁,结合古典意境,让人嗟叹。除了纪游,有两种类题材最触人心弦:其一是王军先生对新疆的感情;其二是基于血缘关系一生承诺所洋溢出的亲情,不管是对母亲的思念还是对女儿的爱,扑面而来。

  稍加留意的话,会发现虽然新诗与旧体诗各占一半,但在成诗的时间上,与篇章布局次序相反,大致是旧体诗居前,新诗居后,收入集中的近两三年之作基本上都是新诗,愚以为,这种转向反映了王军先生开始更偏爱情感的自由流动,让诗意不再受到格律的过度拘束,给诗意松绑,笔随意起,用诗意的精妙替代诗体的形式之美,以此回归诗之本意。当我们对诗歌习惯于阅读而不是吟诵与歌唱,其格律上的要求已经大为降低,而诗意的铺陈、意象的营造日趋重要,如果那些格律不能融入思维,反而成为表达的拘束与过滤,那么,对新诗的偏爱似乎是再自然不过了。然而,旧体诗的训练永远是一笔精神财富,除了是一种能力的印证,更为新诗的创作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遣词造句上的自觉与自律,节制而不失之恣意,精炼而常见警隽,如此流淌的诗意便成为最为动人的乐章。

  好的诗歌无非人性之歌、人生之歌,文如其人,诗亦如其人,如今文道不昌,背后不光是古典文学素养的没落,更反映了浮躁社会中情感的钝化。当不再有敏感的心灵去感知世界,物欲包裹了诗性,剩下的便只有快餐式的段子。作为一个法律人能够在诗歌的天地中驰骋,王军先生更像一面镜子,除了展示才情,也让读者对照自身并进一步反思:是否也能如作者一样直面内心,直抒胸臆,不懈追求精神的自足。我想,这是《诗意的栖居》所能带给我们诗歌之外的最大意义。

  法律给人以理性,诗意丰富人性,让理性与诗性并栖,人生或许会更完整……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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