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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资质造假刑法应有所作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8日07:48
  据有关媒体透露,2008年到2009年,民航局曾在民航系统对飞行人员的资质进行了全面检查,查出来飞行经历不实,甚至飞行经历造假的多达200多人,而在这200多人当中深圳航空就有103人,这些人要么是假造经历,要么是虚填经历。当时虽进行资质整顿,却未向全行业通报,因此至今仍未能根治(9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

  飞行经历造假事件曾被民航总局局长李家祥批评为“民航系统的三聚氰胺事件”。显然这并非言过其实,危言耸听。近期相继发生的空难和飞行事故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伊春空难既非空防缺陷造成也非人为爆炸、破坏导致,其核心问题集中在人员资质、飞行员的能力、特情的处理、安全链条的衔接等环节。从坠毁的地点来看,被认为是飞行人员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而其背后的客观事实就是,40岁的机长为军转民飞行员,在部队开小飞机,曾被认为达到了波音737机长的标准,但是深航却给了E190机长的资质。也就是说,伊春空难与飞行人员的资质不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飞行员资质造假绝不仅仅是道德素质层面的个人诚信问题,更直接威胁航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小视,不能只当作企业内部的管理不严问题,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具有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且仅仅以普通违法来进行处罚也不足以消除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很有必要借这次修改刑法,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机会,将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也一并入刑治罪。飞行员大面积资质造假和伊春空难的现实,给刑法修改以明确而沉重的提醒。

  比较醉驾、飙车与飞行员资质造假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危险,显然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因为谁都知道,航空一旦发生事故多数情况下后果极为严重,往往是机毁人亡,不仅生命和财产损失巨大,而且给社会造成的心理恐惧也难以估量。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对保障航空安全的要求都要远远严于陆上交通,尤其是飞行员资质要求。因为资质造假,捏造经历或虚填经历就是拔苗助长,比较形象地说就是把新手当老司机使用,就是让开小轿车的驾驶员去开大客和大货,其驾驭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危险性可想而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拟将醉驾和飙车这两类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没有理由落下比它们危害更大的飞行员资质造假等危险驾驶飞机的行为,将其置于犯罪之外。

  另从我国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形势看,也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入罪。民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使其规模急剧扩大,而摊子一大,人员一多,一些企业就会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内部管理,漠视航行安全,特别是一些中小航空公司日益增多,对飞行员的需求剧增,难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弄虚作假和不顾资质使用现象不可避免。因此,很有必要发挥刑法之剑的强烈震慑作用,促使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高度重视航空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飞行风险。

  总之,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十分严重,其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已从可能变为现实,立法者应给予足够重视,趁刑法修改“危险驾驶入罪”之机,将其调整范围扩至航空及更大领域,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李克杰)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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