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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领导不下井发生事故可罚上年收入80%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9月10日03:33
  本报讯 (记者张然)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领导没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将被罚上年收入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对主要责任人,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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