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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特困群体参保可由当地政府资助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0日15:14
  新农保如何认定老年居民的子女参保情况?新农保中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如何确定?近日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多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此前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有前提条件,即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何认定子女的参保情况?补充规定明确,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对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补充规定明确,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补充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对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补充规定明确,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补充规定还对待遇计发月数、建立激励机制、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记者 马汉青)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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