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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员认为 应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1日08:36
  本报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

  代表在选区的职责要具体化

  白景富委员说,代表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席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的职责、义务;另一方面,是在选区或者是选举单位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草案关于代表在参加会议时履行职责、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白景富委员认为,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代表在自己的选区与选举单位如何履行自己职责和义务。在这方面,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有的地方群众不知道谁是代表,有的代表在选区作用发挥得不明显,甚至是没有发挥什么作用。

  白景富委员认为,作为一名代表,关键是平时要在自己选区发挥重要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呼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而且要定期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说要开会了才去调研。

  “应该明确代表在选区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应该做什么工作,使之具体化。”白景富委员说,这样才能使代表真正扎根在选区中,真正扎根在自己的选民中间,代表选民反映意见,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

  代表每年都应回原选区调研

  南振中委员认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加了对人大代表职业道德建设的约束性条款,明确规定代表应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这些新的约束性条款,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助于防止个别代表的不正当行为。

  “目前我国县、乡两级有260多万名人大代表,省、市两级有13万多名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2980多名,五级人大代表总数超过了270万名。”南振中委员说,人大代表的言语和行动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每年至少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应加强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

  金硕仁委员认为,以往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管理只是协助代表成立代表小组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没有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如何管理和监督代表。因此,应在代表法中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应该具有监督的职责、权限。

  “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也有利于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更有利于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金硕仁委员说。

  金硕仁委员还建议,增加代表应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的内容。因为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是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应当通过述职的形式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至少述职一至两次。

  明确罢免代表的条件和程序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提出,草案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区的代表,但对于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基层在操作过程中往往莫衷一是,不知所措,比如说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罢免、选民多少人联名或者是原选举单位由谁提出动议,法律上没有任何的规定。在操作中实际上处于很盲目的状态。

  蔡力峰建议,在法律上明确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这样便于操作,也便于代表选举单位和选民更好地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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