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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再现 涉案刑警队长可判十年以上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1日09:42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此案中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涉嫌触犯刑法399条枉法追诉罪,这项罪名最高可以判十年有期徒刑。”今天,记者就河南商丘张振风被冤的案件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认为,在此案中办案人员涉嫌两个罪名,其一是刑讯逼供罪,其二是枉法追诉罪。被冤枉的张振风不仅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如果国家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他还可以向办案人员索赔。

  据报道,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2008年11月,张振风被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个月前,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个月后,张振风回到家中。据媒体报道,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因是“隐匿重要鉴定结论”。

  案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张振风被媒体称为“另一个赵作海”。而此案与赵作海案相比,其性质更为恶劣,赵案中办案人员是居功冒进,没有恶意陷害。而此案中,居然有办案人员藏匿重要证据,明知嫌疑人是冤枉的,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如果真如媒体报道,藏匿证据的办案人员最高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办案人员可能涉及到两个刑事罪名。”洪教授介绍,其一是刑讯逼供罪,这项罪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一项罪名是枉法追诉罪,根据我国刑法399条,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洪教授介绍,触犯枉法追诉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案中,张振风被判了死缓,可以说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的行为令张振风被追究了可判极刑的重罪。而且余鹏飞藏匿重要证据的行为极其恶劣,如果真如媒体报道,我认为此人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张振风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一事,洪道德教授表示,张振风理所当然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国家上一年年度的日均工资乘以羁押天数,如果身体有损害,财产有损失,甚至精神抚慰金,都要计算进国家赔偿内。不仅如此,如果国家赔偿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其余部分他还可以向侵权人,也就是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进行索赔。”洪教授介绍,根据目前的诉讼程序,该案有可能由法院进行无罪判决,也有可能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做撤销案件处理。(记者 李婧)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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