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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要实行问责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1日15:30
  人民网南宁9月11日电 (记者 庞革平)9月10日,广西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禁止拖欠教师工资,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对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近年来,广西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效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目前仍存在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强制要求教师捐款捐物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实施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自治区教育厅政法处长吕逸认为,《实施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将警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是违法行为,拖欠教师工资要问责。这将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教师的义务”章节中新增了“关爱学生”的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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