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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拖欠教师工资要问责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09月13日02:49
  本报南宁9月12日电 (记者庞革平)日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禁止拖欠教师工资,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实施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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