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珊律师(右)和古丽先木的父亲木拉提正在准备第十七次上诉。 |
曾经风华正茂的古丽先木 |
古丽先木如今已成为植物人,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 |
频遇操作难题 难断劳动纠纷
古丽先木急需救命钱
9月12日,乌鲁木齐市民木拉提来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再次和主任律师裴珊商量给女儿打官司的事,他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来到这里了。
7年前,在一家民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的女儿古丽先木因患脑膜炎治疗不及时成了植物人,医院却不愿为此负责。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木拉提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整整7年过去了,他们正在等待第17次诉讼的结果。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8年元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上法律保障。同年5月1日,国家又颁布施行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工方和劳动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企业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工伤认定和赔偿方面,因为具体操作中程序繁杂,使相应的案件处理复杂化,特别是暴露出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等弊端。
文/图 记者 如歌 通讯员 黄永
打了7年的官司还在继续
2002年9月,乌鲁木齐市民木拉提的女儿古丽先木在石河子大学临床医学系毕业后应聘到一家民营医院工作。3个月后,她被派到该院和田分院工作。
2003年4月19日,其父木拉提被告知,古丽先木病危。木拉提夫妇将女儿接回乌鲁木齐,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脑膜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脑部四分之三受损,已陷入深度昏迷。26岁的古丽先木就这么成了植物人。这对弟弟正上大学、父母双双下岗、全家主要生活来源都靠古丽先木工资维持的一家人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就在医药费毫无着落关头,木拉提接到医院通知:到医院去拿院职工给古丽先木的1.2万多元的捐款。没想到,在院领导办公室,木拉提被要求在一份写有“收到捐款后,古丽先木与医院脱离关系”的协议上签字,木拉提拒绝签字,认为古丽先木与医院有关系,现在人已这样了,医院不能不管。院方则认为:古丽先木病发时处于实习期,没有跟医院签订任何协议,因此,医院和古丽先木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双方陷入僵局。之后,医院以病人家属不接受捐助为由,将捐款全部退还给了捐款人。
木拉提想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这笔可以当作救命的钱,但他败诉了,原因是“医院作为赠与人,将捐款交给原告时,又提出附加条件,原告不接受捐款,医院将捐款退还给捐款人,该赠与行为没有成立”。
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木拉提得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裴珊的无偿法律援助。尽管裴珊律师事先是做好了充分思想准备的,但她还是没有想到这条诉讼之路会如此漫长,至今已整整7年过去了 ,但此案还是没了结。近日,她还正在等待第17次诉讼的结果。
裴珊说:“其实,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么几个问题:古丽先木和医院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古丽先木的伤残补助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古丽先木今后的治疗费。然而,为了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在程序中辗转了多年,现在依然没有结果,还要等多久,依然还是未知数。尽管其中有所胜诉,获得过一些赔偿,但病人的病情在延续,治疗在延续,生活在延续,那些赔偿不过是杯水车薪……”
“一裁”难挡“两审”
《劳动合同法》提升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不收费规定让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积极性大增。
从法律审判程序来讲,普通民事官司一般只经过“一审”和“二审”,而劳动纠纷案件却要经历“一裁两审”,即“劳动仲裁”和“初审”、“终审”,这充分说明了劳动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劳动仲裁之所以成为劳动纠纷案件的必经之路,立法的初衷就是想通过这一裁决将矛盾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予以解决,这样不但能尽快明晰和保护纠纷中的被侵害一方的权益,还可以减少诉讼量,本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却事与愿违了,劳动纠纷的案子,不但不能通过仲裁这把快刀斩了乱麻,诉讼量并未得到明显减少,反而使整个程序更加复杂化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感叹道。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统计,2008年,新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 件7369起,比2007年增长了83.2%,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75起,乌鲁木齐市仲裁院受理案件数为2640起,比上年增长了3倍。截至2009 年4月,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5起,比去年同期增加119起,上升了128%。
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当年,乌鲁木齐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2072件;2009年是1636 件;2010年1至8月,已达1117件。
2008年,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审判庭受理行政、劳动争议、赔偿等各类案件共803件,而劳动争议案件就 有669件,占三大类型案件的83.3%;2009年,行政庭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共990件,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62.46%。
可见,劳动纠纷并不能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中得到很好的消化,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劳资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所以,一部分案件还是要通过“一裁”走到“两 审”中来,反过来讲,要打劳动纠纷官司,也得必须经过“一裁”后才有了进入到“两审”的通行证。在如此翻来覆去中,宝贵的时间在程序的行走中流逝着……
程序之途路漫漫
2003年初,裴珊律师接手此案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通过仲裁确定古丽先木和该民营医院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院方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古丽先木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依据有‘没签合同,不代表不存在关系;或签了合同,就代表有关系’一说,而古丽先木在医院工作有不可否认的事实依据,所以,我坚信能够打赢这个官司。”
于是,古丽先木案件的法律程序必然走进了“一裁两审”,院方必然会提出异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初审结果无论是什么,必有一方不服,也必将走进二审。走完这3个程序,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结果,裴珊得到了“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拿着胜诉的判决,2003年7月,裴珊继而提出了“资方要负担存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生病及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于是,又走了“一裁两审”的程序,结果胜诉,获得了3万余元的直接产生的医药费补偿。之后,还得有一个执行程序,这么一来二去,又是两年。
2005年,古丽先木病情恶化,再次住院,再次产生的费用无着落。裴珊再次起诉,要求资方担负新产生的费用。这次他们再次胜诉,获得了8万元的补偿,整个程序还是走了“一裁两审”加执行的老路, 耗时近两年。
2006年,经劳动部门鉴定,已经成为植物人的古丽先木被认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于是裴珊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用工方担负古丽先木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然而,这个诉讼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法院驳回,法院提出需要劳动仲裁裁定古丽先木是否是工伤,如果不是,就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而劳动仲裁部门又要求他们到劳动监察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方可裁定。
2010年8月,裴珊进入到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按照规定,对劳动监察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如有一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有一方对行政复议结果不认可,还可以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如此一来,工伤认定程序要走4个程序,即两个行政部门的裁定和两个法院审判的程序。目前,裴珊的诉讼还在行政部门的第一个程序中,走完4个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尚无法确定。
裴珊说:“只有等这个结果,如果胜诉,才有可能主张伤残补助金和护理人员误工费等费用。这对等米下锅的古丽先木一家来说太漫长了。”
工伤认定中的弱势
“由于程序太复杂,诉讼时间过长,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及时保护,本来这边火烧眉毛地等着补偿,那边却因为要走程序而一拖再拖。”9月12日,裴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拿工伤认定来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即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及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裴珊说:“事实上,用工单位一般都不会主动给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劳动者只能等待30日之后 ,方能主张工伤的申请。对工伤申请不服,又将产生行政复议和两审的诉讼,这样就给了用工单位拖延时间、依法恶意诉讼的机会,在这些程序中,往往会出现一个劳动纠纷案件没打完,企业就破产、注销等现象,执行受阻或无法执行,导致需要尽快得到经济支持的弱势一方得不到补偿。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依然凸显着弱势地位。一个劳动纠纷案件拖不垮一个企业,却能完全拖垮一个急需救命钱的劳动者……”
裴珊告诉记者:“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因程序存在的瑕疵遭受不应受的侵害。希望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更希望考虑到简化诉讼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办法,这样既能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又能杜绝恶意诉讼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及司法和谐。”
操作难,不但难住了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也难住了律师和法官。目前,已有很多法律工作者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民间,这种声音也越来越强烈 。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一次次的修正中日趋完善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也是一样,正经历着历史和现实的考验,我们将成为其更加完善的经历者及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