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海滨)昨日,本报刊发湖北调整医保药品目录的消息后,部分读者来电咨询目录内甲、乙两类药品的报销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大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价格低;乙类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比甲类略贵。
参保人员使用属于甲类药品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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