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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博文揭发他人行骗 举证不能被判侵权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4日07:15
  本报沈阳9月13日电记者霍仕明张国强辽宁省沈阳市的王某因在自己的博客上对他人发表了侮辱性语言,且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而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博客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这是记者今天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的。

  2009年4月21日,王某在其博客上发表博文称,因为急用钱,他用3幅画作抵押,向冯某夫妇借了5000元钱。其后,当他想赎回自己的画时,冯某夫妇拒不返还。该文末尾写道:“记住这一对丑恶夫妻的面孔,不要再让他们的骗术得逞!”博文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

  冯某夫妇表示,王某的博文属于无端捏造事实,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在博客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王某则表示所说的都是事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博文内容基本属实。王某在博文中称冯某夫妇为骗子,并使用了“丑恶嘴脸”的侮辱性词语,同时在博文中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使冯某夫妇的名誉受到了侵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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