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未婚男骗子儿女已成群 “妻妾”结伴上告讨说法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0年09月14日14:09

  两个被骗的女人联手上告骗子

  今年6月3日,对于吴菲来说,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那天刚起床,一家人都还在围着孩子转,突然传来一阵敲门声。吴菲开门后,随即呆立在那里。一个身材微胖的女人,带着两个幼小的孩子站在门口,大的孩子不过二三岁,小的还不会走路。

  “我是孙颖,甄世荣的妻子。”女人未语泪先流,“他已经半年多没给我们生活费了。 ”

  孙颖就是吴菲在手机中看到的“糠”。她与甄世荣相识于2006年,此后保持着同居生活。 2007年9月,孙颖为甄世荣生下一个女儿,于2009年9月又生下一名儿子。在2008年5月前,孙颖和甄世荣及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此后,甄世荣和她搬到上海南汇的一套房子里。但搬进去之后,甄世荣只在每个周末过来和她见上一面。到了2009年5月,甄世荣又将孙颖带到浙江湖州,其父母和小孩也跟着搬过去,一同生活。此后不久,甄世荣又将孙颖带回上海。

  孙颖手中也有一份甄世荣与她签订的抚养费协议,协议中写明,甄世荣支付给孙颖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80万元。可实际上,甄世荣此后一分钱也没有付过。孙颖用自己的积蓄贴补家计,如今山穷水尽,只得辗转找上了门。

  面对两个女人,三个孩子,甄世荣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他自知难以自圆其说,夺门而逃。

  吴菲和孙颖在联系甄世荣未果的情况下,气愤难填。次日,她们打开了甄世荣未锁的保险箱,从里面拿走部分甄世荣的房产资料和个人资料,并短信通知对方尽快与她们联系。

  再回想到相处时的点点滴滴,吴菲惊恐地发现,甄世荣在外面应该仍有众多女人和众多孩子。这一想法瞬间像乌云一般笼罩了她的全身,让她深感惧怕。

  “今后,我们跟他肯定是没有任何关系了,但孩子是他亲生的,他应该负起责任来。 ”6月9日,吴菲和孙颖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甄世荣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庭审纪实

  被告称200万抚养协议是“被胁迫签署”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给付。两名原告分别拿出她们于2009年9月和2009年10月与被告签署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分别是支付给吴菲的孩子132万余元,支付给孙颖的孩子80万元。两名原告均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上述抚养费。面对两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甄世荣的代理律师一一提出反驳意见。

  抚养权的归属

  两名原告提出,三份DNA亲子鉴定证明,原告的三个孩子确系被告的亲生孩子。孩子们的出生时间非常接近,足以反映出被告至少同时与她们两人同居,他欺骗女性情感,给她们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虽然被告口口声声称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实际上从孩子出生开始,他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只是长期疲于应付各种女人。翻看这些资料,她们才知道,原来甄世荣的女人并不仅仅只有两个。保险箱里有张明信片,是一个同样姓甄的孩子写给“爷爷”的,祝爷爷新年快乐。吴菲怀疑,这是甄世荣的另一个孩子,因为此前甄世荣曾经提过要做 “亲子鉴定”,又说过“孩子成绩不好”。

  她们还找到一个女作家的一本书,根据上面的地址,在网上查到女作家跟甄世荣的亲密合影以及游记,按时间推算,应该是在吴菲坐月子期间。

  三个孩子都是从小跟母亲一同生活,目前,年幼的孩子尚在哺乳期。 “鉴于被告道德败坏,恐对孩子造成极坏影响,抚养权应该归母亲。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两名原告并非本市常住人口,在本市并无固定住所亦无固定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因此,被告希望能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此外,被告怀疑,原告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只是为了更加顺理成章地居住在自己的两处房产里。

  抚养费的给付

  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抚养费的金额评定应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以吴菲的协议为例,从被告答应与她签协议到最后落笔成文,当中经历了三天的时间。 “相信被告是经过深思熟虑,并有可能咨询了律师。”律师指出,协议中的一些表述,例如“平等、自愿、友好”等词汇的运用,显然是非常专业的。是被告在对自己的经济实力有过评估,认为对房产的处置足以应付当前状况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这三个孩子都是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出发,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有过协议,即便协议金额高于一般水平,也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而被告此前并未按照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对此,被告也提出异议。首先,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只能是按月支付。因为被告目前刚四十岁出头,正值中年,身体健康,并无任何隐疾,完全可以陪伴孩子成长。其次,抚养费的金额,不应该考虑协议内容,因为这些协议有失公允,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被告认为,原告如果要抚养孩子,应该回到户口所在地,即重庆和安徽,抚养费则参照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标准。

  被告查阅过相关资料,了解到吴菲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240元,孙颖户口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余元。据此,被告代理人提出,每月支付给每个孩子三百至五百元钱,足以维持他们在当地的生活。

  由于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认定差距太大,法庭调解无效,将择日宣判。

  专家点评

  现行婚姻法需要更加完善

  熟知此案的有关法律界人士对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有如下一番评述:

  第一,对原被告双方的做法,特别是被告的行为感到非常遗憾。

  “我们留意到,原被告出示的第一份证据,就是被告的未婚证明,证明被告没有婚姻史。 ”这份看似不起眼的证据,实际却成为被告手中最重要的筹码。

  被告没有婚史,也就意味着不能够单纯运用婚姻法中的“重婚”罪名对其加以判别,也无法用刑事理论来评定其行为。这不能不给公众带来一种困惑,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的,更是对现行婚姻法的挑战,对社会公德的破坏,可是否就因为他从未结婚,就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第二,关于抚养费的标准问题。

  按照现有审判实践的惯例,抚养费的给付尺度一般是在其收入的20%至30%范围内。但实际上,抚养费本身就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其中,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有不确定,个人收入也有不确定,这些难以统计的数字,必然使得实际需要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形成冲突。如何给付,给付多少,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现有的抚养费给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情况:按月给付、分段给付和一次性了断给付。对于上述几种给付方式,国家并无鼓励性做法,亦无限制性做法,也因而造成大多数案件了而不断。事实上,法院判决执行的实际情况证明,了而不断是最常见的现象,在法院执行难中,最常见的也是抚养费给付难问题。“最理想的给付方式,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不同,采取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 ”

  第四,关于本案的给付方式。

  本案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给付问题,有着比较特殊的情况。首先,原被告双方有相关的协议约定;其次,双方身份特殊,都非本市常住人口,也无固定工作;第三,孩子生下来后,双方的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第四,至今为止,被告对个人、对孩子、对社会极不负责任,对自己的诚信乃至人品亦无所谓。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采纳按照常态的给付方式,可以考虑一次性了断,以保障孩子的生存成长。

  “现行的婚姻法并不是在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法在有些地方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这位法律界人士说,“社会是否进步,法制是否健全,婚姻法是个很重要的标尺。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法律规定,对‘同居’这种社会现象也需要更完善的司法解释。 ”

  晚报记者 周柏伊 报道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周径偲)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