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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举报人被砍双手,法律缺了一只保护的手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4日19:10

  举报人被砍双手,法律缺了一只保护的手

  李振忠

  9月14日《新京报》报道: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疑犯王长在,不过在监控过程中,疑犯逃脱。逃出后,疑犯得知王好让向警方举报,剁下了他的双手。

  打击农村犯罪分子,最怕的是这种团伙犯罪而又缺乏举报者,因为农村的家族意识、本乡本土“不管闲事”意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天然的保护涂层。那么,王好让能够举报疑犯是一种值得表彰的个例,无论这个个例是不是因为双方家族冲突引起的,都是难能可贵的举报。当地警方在犯罪分子暴露后对当事人王好让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也当然是情理之中法律之上的义务。

  据沁阳公安局相关人士介绍,警方在医院对其监控时,王长在吞下了一只温度计,导致王的家人冲击在场警员。冲突平息后,沁阳公安计划在王治愈后再实施抓捕,公安局继续派人在现场监控。“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好让说,当年7月12日,他再次去医院时,知道王长在于前一日逃脱了。关键环节就在这里,王长在前一日就已经逃脱,而身为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王好让却还被蒙在鼓里,没有任何一个警察向其通报王长在已经逃跑的信息,更没有一个警察对其进行人身保护。

  笔者看,王好让的悲剧之所以发生,首先是由于当地警方缺了一只保护之手。健全的保护模式当然是警方不能缺少任何一只手,一只手控制罪犯,一只手保护举报人,如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有效保护,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举报人王好让被砍。

  其次,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上缺了一只保护之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介绍,一些国家已有了成熟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而我国的现状是,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都没有规定。如此看来,最应当保护的举报人被事实上晾在了法律之外,冒着极大的风险遭受犯罪分子的不必要的伤害,这才是让他们流汗流血再流泪的残酷所在。维护法律秩序、有助公共安全的“恩人”怎能被法律晾在一边?我们为什么不能伸出一只法律之手对他们予以强有力的保护呢?

  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刑警大队长王伟被调任监管大队长。9月2日,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负责此事人员说:“还在调查之中,民警是否渎职尚无定论。”依笔者之见,其深层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法律在举报人保护上的缺位,致使无法对警方行为进行制约。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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