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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中国粉煤灰综合回收利用率被夸大一倍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9月16日02:14

  NGO:粉煤灰综合回收利用率被夸大一倍

  假象存在使政府和公众忽视环境污染

  火电行业一年排放的粉煤灰重金属含量:

  镉358.75吨

  铬10054.25吨

  砷9410吨

  汞4.25吨

  铅5345.5吨

  煤灰化身环保轻质砖 中新社

  本报记者 陆振华 北京报道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9月15日发布最新研究报告说,固体废弃污染物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普遍遭到电力行业的夸大,造成粉煤灰已被妥善回收利用的假象,使得政府和公众严重忽视了粉煤灰的污染规模和程度。

  这份名为《煤炭的真实成本:粉煤灰调查报告》说,通过对14家火电厂的实地调查发现,电力企业经常夸大上报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至60%,而实际上只有30%左右。我国现行国家政策要求的综合利用率即为“60%以上”。

  报告表示,粉煤灰中含有的多种重金属和化合物等有毒物质,会造成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加剧次生地质灾害。由于回收利用“假象”的存在,这样的环境污染程度被政府和公众严重忽视。

  综合回收利用率仅约30%

  绿色和平在2010年1月至8月间,对我国华北、华中和西北的14家火电厂的粉煤灰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有8家属于五大电力集团。

  绿色和平能源与气候项目经理杨爱伦对本报说,通过对14家调查对象的统计和火电行业内部人员的访谈,中国粉煤灰综合回收利用率在20%-40%之间,且超过30%的很少。

  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早已出台。《“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5)提出,“到2010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

  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也规定,“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这其中也包括粉煤灰的综合利用。

  杨爱伦说, 虽然政府的目标定得很高,相应的鼓励政策也出台了不少,粉煤灰回收利用量也越来越大,但却远远跟不上粉煤灰产生量的增长。

  随着火电装机容量从2002年开始爆炸式增长,中国的粉煤灰排放量在过去8年间增加了2.5倍,成为中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最大单一排放源。2009年中国粉煤灰的产量达到了3.75亿吨,相当于当年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两倍多。

  在政策压力和相应鼓励政策的刺激下,电力行业开始普遍夸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报告说,很多火电厂在上报其粉煤灰回收率时相当随意,60%是最常出现的一个数字。

  绿色和平说,在被调查的电厂中,有一家在其官方网站上声称利用率到了100%,但是现场调查却看到其仍有大量粉煤灰堆积在储存地。

  “也有地方政府偷换概念,将‘综合利用率’换成‘大综合利用率’,意思就是把粉煤灰的储放封存也算进了综合利用里。”杨爱伦透露说。

  粉煤灰环境污染遭忽视

  绿色和平通过对灰场取样和英国艾克塞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实验室的检测,14家火电厂共测出20多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化合物等物质。

  2009年末,环保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重点防控铅、汞、镉、铬和砷这五种重金属。

  以铅为例, 实地调查得出的数据显示,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电厂年排放59.67吨,江西丰城一电厂17.30吨,贵州粤黔盘南电厂32.64吨。14家火电厂重金属年释放总量为213.82吨。

  绿色和平估算,中国火电行业一年排放的粉煤灰中,含有镉358.75吨,铬10054.25吨,砷9410吨,汞4.25吨,铅5345.5吨,总计约2.5万吨。

  绿色和平对6家火电厂灰场附近的地表水进行了监测,其中有4家电厂的监测项目浓度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其中,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大唐国际陡河电厂的氟化物超标233%,赤峰热电厂的氟化物超标187%;相比《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陡河电厂的氟化物超标67%,赤峰热电厂的硼超标29%,氟化物超标43%,江西丰城电厂的硼超标400%,国电大同第二电厂的硼超标17%。

  火电厂灰场中的有害物质会通过呼吸,饮水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或通过食物链间接进入人体,危害健康。 粉煤灰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被人体摄入,累积到一定的水平时,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报告指出,在气候变化、强降雨、洪涝等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贮存了数十万吨粉煤灰的巨大灰坝,加剧了次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贵州、四川两省2004、2005、2006和2009年都发生过灰坝突然坍塌事故。

  污染防治体系有待完善

  在我国,粉煤灰被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加以管理,与粉煤灰环境污染防治最相关的法律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由环保部门负责执法。

  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最为相关,其主要对粉煤灰贮存场所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做出规定。

  绿色和平表示,在被调查的14家火电厂中,大多数灰场的选址、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远不足以达到有效防治粉煤灰环境污染的目的。

  根据规定,灰场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米以外”。

  实地调查发现,大多数灰场距离附近村庄远远小于500米。其中,陡河电厂的灰场大坝紧挨李家峪村,直线距离少于50米;赤峰热电厂和九江电厂的灰场就座落在赤峰市境内,周围人口密集,距离灰场最近的东郊八队村位于灰场下风口不到50米。

  除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之外,还有二十余项现行和制定中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但其中强制性的标准只占少数,其余都是推荐性标准,实施要求仅仅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报告说,无论这些标准的内容如何,由于本身效力有效,其作用也很难发挥,对火电企业不能产生强有力的约束,这也是中国在粉煤灰的污染防治上很难有较大突破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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