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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新规定 转借转租廉租房将取消保障资格

来源: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2010年09月16日02:16

  本报讯(记者 窦仲) 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名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昨日,省住建厅相关人士对其予以解读。

  物业可业主自治也可市场化

  《暂行办法》: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解读:物业管理方面,统建的廉租住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实施物业管理。鼓励物业公司通过“以工代费”的办法,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足额缴纳费用可获奖励

  《暂行办法》: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解读:保障对象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

  有条件的地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可以对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奖励。

  装修廉租房 腾退时不补偿

  《暂行办法》:保障对象退出共有产权时,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解读: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转借转租将取消资格

  《暂行办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民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收入、住房、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

  解读:除了每年定期申报之外,廉租房的日常使用也有许多“禁区”。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

  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将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再购买其他住房的;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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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无特殊情况

  新建商品房须配建廉租房

  本报讯(记者 窦仲) 近日,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还印发了《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如无特殊情况,新建商品房也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房。

  《实施办法》规定,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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