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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开赌场量刑标准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9月16日02:41
  我国明确网上开设赌场定罪量刑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周英峰 邹伟)记者15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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