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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执行力比司法解释更重要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9月16日05:02
  莫言锋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规范和管理。

  当前,劳资纠纷日益成为一个影响和谐稳定大局的社会矛盾。由于工人的权利被资方肆无忌惮地侵犯,同时,政府和工会对于工人的司法帮助又相对落后,这便使得社会上的极端维权现象层出不穷。为此,尽快畅通工人维权途径,缓和劳资矛盾,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紧要问题。单单从立法层面来讲,最高法院此次所做出的各项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至少,它为工人们的维权行为在法律条文上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有了这些司法解释,工人们的维权现状就能够得到显著改善了吗?对此,笔者却深表怀疑。

  从近年来爆发出的一些维权案例可以得出,现在的不少劳资纠纷之所以演变为无法挽回的激进事件,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倒还真不是制度缺失的问题。相反,在很多时候,恰恰是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因为资方的置若罔闻,劳动部门的视而不见,司法机关的若即若离,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无可奈何之下,走上另类极端的对抗之路。

  比如,这些年,在各大城市频频出现的农民工为讨要工钱而上演的“跳楼秀”,难道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令这些无助的人们找不到法院的大门吗?还有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开胸验肺”事件,今年引起轩然大波的法官维权事件,这些,难道都也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管而给逼出来的吗?事实上,将任何问题都归结于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正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意识。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框架之下,如果我们的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把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用好,用足,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劳资矛盾肯定会大大减少。可见,在当前形势之下,相比于制度建设和司法解释,如何改善软弱、苍白的司法执行力或许更是一个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问题。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去主动、积极地为劳动者维权,依旧还是迫于种种利益纠葛和政治需要不敢去坚决、彻底地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那么,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无论它在理论上有多完美,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无形之中也是会大打折扣的。

  提高劳动维权中的司法执行力,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但是,当务之急,有两点举措是必须尽快落实的。一是要想办法割掉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与资方及地方保护势力之间的利益纽带,尽可能地保持执法过程的独立性,使各项法律法规重新回到为社会主持公平正义的常识上来。二是要推出有效的监管问责措施,给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民意和纪律上的压力,让它们能够自觉、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切实实地把帮劳动者讨还公道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来担当。

  司法解释说,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付业兴图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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