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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评]宝马4次碾死男童 不可轻言“撞伤不如撞死”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16日17:19
  【事件】2010年9月7日上午11时许,在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牌首字母为苏CL的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撞倒了同一小区的年仅3岁儿童李某。李某倒地之后,司机并没有将车停下,而是对这名儿童进行了多次碾压,直至儿童死亡。【江苏:宝马4次碾轧男童致死 嫌疑人被刑拘并非车主(组图)】

  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江苏新沂9月7日发生宝马车将3岁男童反复碾轧致死事件。事件经媒体转载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刑拘,涉案车辆暂扣。当地政府表示将组织检查、公安机关彻查安检,严惩肇事者。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特作如下点评。

  岳屾山:近日,“宝马4次碾压儿童致死”一事引发了舆论怒潮。在道德层面上,社会普遍认为该司机毫无人性的行径已越过了公众所能忍受的底线。而在法律层面,该司机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公众认为的故意杀人罪,还有待法律调查和法庭审判。 面对一个天真可爱生命的离去,每个人都无比悲痛。警方初步调查后认为宝马车司机和受害人家属及亲友之间均无过节,因此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所以本案为交通肇事的不严谨论断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新一波的批判。面对这种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政府行政部门应认真调查,公布严谨的调查结论。正如杭州宝马飙车撞人一案中的70码,这种不负责任草率的判断不但没有化解社会矛盾,更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司机是不是故意杀人需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认定,我们也不能因为司机开宝马车就给其贴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标签。这一切都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判决。

  但是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抢救伤者、及时报警,“撞伤不如撞死”是个别司机从金钱赔偿的角度所得出的错误看法,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又故意实施加害伤者的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并由此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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