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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着手规范法官量刑 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16日23:06
  新华网三亚9月16日电(记者 崔清新、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召开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约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90%的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权威人士认为此举将对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量刑规范化要尽可能把各种影响量刑的要素多想到,主要是把量刑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他指出,实施这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这一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由粗放走向精密,从估推走向严谨、科学、规范的必然之路。

  据了解,这次纳入规范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强奸、非法拘禁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15种罪名,用熊选国的话说是因为“对这些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去年,中国出现的几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存在较大差异。 熊选国表示,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案件多样,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

  他认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根据被告人罪行的大小,在一个幅度如此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确定所应判处的刑罚,难度相当大。其次,量刑方面也缺乏一套科学的规范方法。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的工作重心。合议庭决定刑期往往是凭经验“估堆”出来的。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再次,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量刑程序的缺失,也影响到了量刑事实的查清、影响到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终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规范法官量刑,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显得更加迫切。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就开始了探索量刑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广东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先后确定了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单位。2009年6月1日,全国120多家法院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试点。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试点,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同意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标志着历时五年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即将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通过试点,量刑质量明显提高。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出现“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湖北省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诉193件,二审改判发回37件,没有一件抗诉、上访案件。

  这次通过改革试点还实现了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在会议上明确提出,要不断扩大司法民主,没有司法公开,就谈不上量刑公开,人民法院要依法坚持公开审判制度,杜绝“暗箱操作”,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有效、外部监督有力。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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