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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乘客因车祸堵路索赔过路费 状告广深高速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9月17日02:59
  广深高速辩称已尽告知义务无责赔偿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越法宣)一段不到30公里的高速路,原本不到半小时就能走完,却因为车祸塞车足足走了近两个小时。因此导致谈生意失败的事主,一怒之下将广深高速路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20元过路费。昨日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这已是本月来广深高速第二次站上了被告席。

  到底该向谁索赔?

  昨日庭上,原告肖先生并未到场,其代理律师诉称,8月3日晚8时30分,肖先生乘坐出租车从东莞长安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准备去东莞石浦与人谈生意。但由于高速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引发大堵车,直到一个多小时后,即当晚10时26分,肖先生所乘坐的出租车才下高速路。由于塞车影响,肖先生因此耽误了谈生意,他认为广深高速管理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诉请其退还20元过路费。

  原告方表示,被告向其收取过路费,双方即达成相关服务合同,虽然并未对合同履行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执行。而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的通行速度应该是每小时60公里至120公里,但肖先生在乘坐出租车时经过广深高速,由于堵车,速度达不到这种标准。广深高速管理方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却按照原来的价格收取通行费,十分不合理,因此需要退还或者减免通行费。

  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同,其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其认为原告肖先生实际上是与的士司机成立了运输合同,而通行费包含在出租车费用里,实质是由出租车司机交给高速路的,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广深高速发生了合同关系。因此,两者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原告应该起诉出租车公司,把广深高速列为第三人。

  被告方同时认为,因为原告选择的是打的,作为的士司机,相对一般的驾驶人员其应承担的责任要更大,因此不排除的哥也存在过错的可能。

  告知后可免责吗?

  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肖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并未在高速路口看到任何提醒标志,也未得到任何工作人员的提示,直到上了高速路以后,看到路边的提醒标志,才知道前方堵车。但此时为时已晚,进退两难无法调头了。

  对此,被告方表示,当日事故发生后已积极进行了处理,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通过交通电台、提醒广告牌以及收费员等方式,告知过往车辆前方塞车情况,请司机绕道行驶。同时还开辟了专门的调头位置,供司机调头。庭上,被告方还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显示有工作人员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的画面等。

  对此,原告方表示,被告方提供的视频画面并未证明其在高速入口处便设置了提醒标志,同时,认为自己并无义务要注意收听广播以确认是否塞车等。另外,原告方认为即便进行了告知,高速也不能按照其原本“安全快捷”的服务内容来照常进行收费。

  车祸责任该谁负?

  “更重要的是不能将车辆拥堵简单地归结成经营方的责任。”被告方在庭上列举了多项文件和报告,其表示,车辆堵塞受到经济发展、市政规划、车辆多少等多项指标影响,并不是经营方的单方面责任。因此,肖先生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减免通行费的范畴。

  对此,原告方表示不服,“法律是没有规定塞车就得受罚,但高速不能因此让消费者来承担责任,不能说这就合法或公平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链接

  律师告广深高速

  由于在广深高速公路行驶途中无油可加,广州律师赵绍华驾驶的车辆在晚上10时半途油尽“趴窝”。他将广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一般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合计325元,同时要求广深高速在服务设施合格前减半收取通行费。本月初,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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