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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强制重点行业企业使用再生水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9月17日00:23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企业使用再生水不再只是口号,将成为地方立法中的强制措施固定下来。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着重对再生水利用提出修改意见,重点行业企业未来将可能强制使用再生水。

  利用再生水 政府应出“狠招”

  一边是城市严重缺水,一边是再生水使用停留在理念阶段,总觉得离企业和市民有点远。草案修改稿首先明确了政府应该承担的推广再生水的责任,建议增加条款,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覆盖范围。

  草案中以强制性条款规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减其用水指标。

  尽管草案列出18条罚责,堪称严法,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依然觉得不解渴。“所谓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企业想具备就具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推进再生水不能是企业自发的行为,政府应该承担起推进企业“具备条件”的责任,比如洗车、宾馆饭店和新建小区的冲厕用水等行业就应该强制使用。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款具有明确强制性,如果草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将以规章或实施细则的方式,严格明确企业范围,以及再生水条件体系。

  改变“重水轻泥” 污泥全程监控

  目前北京每天产生2800吨污泥。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沉积在污泥中,这些污泥得不到有效处置,首先会影响环境;如果滞留在污水处理厂,则直接威胁出水质量。草案一审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曾经追问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究竟去哪儿了。

  针对长期以来“重水轻泥”的倾向,草案修改稿中加重笔墨明确污水处理单位在污泥处置中的义务。具体表述为:污水处理单位对所产生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跟踪、记录,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明确政府在污泥处置方面的责任,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污泥安全处置设施的建设,将污泥处置处理规划纳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水污染受害人 有望获“法援”

  因水污染受害的公民,将得到保护和援助。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经济条件、监测技术、专业知识等限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环境保护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水污染侵权案件中,对受害人给予支持。条例修改稿中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而经济困难的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晨报记者 朱烁

  充分吸取意见 保证立法质量

  北京法规案改变审议方式

  晨报讯 (记者 朱烁)昨天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从这部法规开始,北京法规案审议方式作出改变,二审由全会审议改为分组审议,表决则延长到下一次常委会进行,由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讨论建言、草案接受充分打磨完善提供了更为舒展的空间。

  地方法规案一般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一审经过分组审议,二审则提交全体会议上审议,而二审一般与表决放在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就是俗称的“二审二通过”。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时能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为草案修改争取更多时间,保证立法质量,人大常委会法规案二审方式将作出改进,由目前全体会议审议改为分组会议,法规案表决一般安排在二审后的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由此变成“二审三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维林认为,此次改动拉长法规案审议表决时间链条,使审议更加充分深入,将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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