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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临:理性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7日07:16
  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

  看得出来,公安机关已然深谙该案所蕴含的重大影响力,力求在办案过程中以及时的信息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运作,尽可能消除舆论的猜忌与质疑。

  但是我仍然担心,在目前的舆情态势下,司法机关的每一步调查与认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不断高涨的坊间咒骂声?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普通民众的心理期许?就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罪名而言,“过失致人死亡”已经与舆论的主流判断相背离,即便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与司法理性,谁能保证这样的理性恪守不会再次伤害到司法公信力呢?

  对于普通人而言,评判案件总是难以脱离主观道德,尤其是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立论的根据只能依据媒体的报道与自己心中的道德律令。但司法作为一种智识的判断推理活动,不仅需要“有一份证据讲一分话”,更要求办案者首先剔除主观上的先入为主,以中立态度展开调查与判断。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理性的司法很难完全满足公众的道德期待。

  客观、中立的立场,乃是司法获取最大公平与正义的前提条件,只有恪守冷静理性的行为品格,一视同仁地对待涉案当事人,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在刑事案件中,理性的司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首先推定为无罪,将各种可能性和动机都纳入考量范围,不失偏颇地展开客观调查。而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

  理性,不仅是司法与法治的灵魂,也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它是现代公民告别狂热而臻至理智的主体性要素。在以往诸多影响性案件中,我曾不止一次地呼吁司法机关不要偏离理性而屈从一时的民意。现在看来,光期待司法机关的坚守还远远不够,因为在一个全民沸腾的狂热氛围中,我们很难指望一个理性的司法能够力挽狂澜,去做社会理性的中流砥柱。理性的司法需要理性的公民社会,动辄亢奋的民意介入,不仅难以培育出一个理性的司法,甚至会让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伤害。

  那么,我们如何坚守理性?如何克制内心的盲目与狂热?或许“宝马碾死男童案”再次给我们提供了一面反省的“镜子”。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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