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案”由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理性去思考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实话实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多人死伤,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应该说符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训;但理性地去思考:孙伟铭的罪责究竟有多少是主观故意?有到了“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了吗?笔者以为,“孙伟铭案”二审不受外部因素影响,依法改判无期彰显了理性司法,是“法治”与“人治”博弈的结果。
有法必依、执法必准应该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了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体现在“准”字上,要依法办事、执法准确,这就是和谐司法和理性司法。
要“法治”,不能凭“人治”,要杜绝“选择性司法”。依“长官意志”、“所谓民愤”,来左右法律的“天平”,进行选择性司法,是“人治”的“顽症”,必须彻底根除;排除外部影响,严格依法办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相济,这才是从“人治”到“法治”,实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需要。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