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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解决同案不同判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17日08:38
  中广网北京9月17日消息(记者葛方度)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王卫斌醉酒驾车致6死7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一度受到公众质疑。如今,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正成为全国法院着力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9年9月8日,“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这一次全国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两个焦点值得我们关注。

  焦点一 判多少年刑罚不应“估”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

  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的工作重心。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而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可以避免这一点。

  洪道德:究竟被告人应当判处什么刑法,不能够就案论案。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说在一个法院范围内对同一类案件应当做出相对公平的判决。同样是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人个人的情况,犯罪造成的后果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法院在最后的处理方面也应该是大致的平等,大致的平衡而不应该差别太大。

  焦点二 量刑程序独立是改革的方向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我们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个罪名进行规范,这部分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这样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洪道德:法庭必须专门拿出一个程序来对这个案子,对检察院的公诉人和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双方对量刑的不同意见给出一个单独的程序来让他们各自谈清楚自己的观点。

  而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条,洪道德表示:“(要)对犯罪事实先进行调查,等犯罪事实法庭调查结束以后,接着对这个案件的量刑也要进行调查;接着下来才是法庭辩论,辩论的时候也相对的分成两个环节,先对被告人的犯罪问题双方进行辩论——第一构不构成犯罪,第二构成什么罪。然后看这样的案件,这样的被告人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刑法,从而把现在的一勺烩从程序上面分开。”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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