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干部大交流,东莞市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可进行交流。正职领导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根据《意见》,副职领导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8年,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应当交流;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成员,应调整分工。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以及市直副处级单位领导成员,一般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成员,应调整分工。
镇(街)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在同一镇(街)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可进行交流;满6年的,必须交流。其他领导成员,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应当调整分工,其中任公安分局长满5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此外,市直单位和镇(街)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中层以下干部,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也应有计划地安排轮岗。市直单位正科级干部,一般挂任镇(街)党政正职助理;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挂任市直单位正职助理。市直单位副科级干部,一般挂任镇(街)中层正职助理;镇(街)中层正职,一般挂任市直单位中层正职助理。市直单位干部和镇(街)干部,可安排到村(社区)学习锻炼,村(社区)干部也可安排到上级机关学习锻炼。
东莞市委党校行政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学敏副教授认为,此次干部大交流在东莞历史上比较罕见,可以让干部了解不同工作,培养综合性干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小团体、小帮派。他同时提醒,大交流要预防“来一次领导,砍一次树”的现象,一定要确保政策、规划等延续性和科学执行,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记者/谭志红)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