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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大要求重大案件讯问录音录像 遏刑讯逼供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9月20日08:24

  记者康锦通讯员周庆华核/心/提/示

  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常见的案件侦查手段,但今后,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究竟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过程有无间断,就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本地的司法、执法情况总体如何,也要由检察机关“说了算”。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检察院获悉,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首次就遏制刑讯逼供、增强法律监督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由检察机关建立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的综合评价机制;以地方人大出台决议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监督重特大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内容,在全国检察系统都属首次尝试。

  [遏制刑讯逼供]

  重特大案件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要监督

  “我们是中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你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我们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听清楚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刘江(化名)的肯定回答后,讯问开始。

  讯问结束后,录音、录像资料由当天进行讯问的民警、犯罪嫌疑人刘江一一签字确认,当场进行封存,交由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这是日前,郑州市中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审讯室里发生的一幕审讯情形。“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在既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一项硬性规定,也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一项内容。”中原公安分局局长何汝伟说。

  8月27日,为加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正式将“检察机关要监督侦查机关制定和落实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当成具体制度加以明确。据了解,以地方人大出台决议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监督重特大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在全国检察系统尚属首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告诉记者,为提高重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重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对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制定了《全程录音录像操作规程》。规程中特别强调,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因未严格执行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或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检察机关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范俊说。

  事实上,在规定出台前,郑州市检察院就曾利用录音录像资料来办理案件。年初,在审查起诉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康某在翻供的同时表示受到“刑讯逼供”。由公安分局宣传部门录制的用来当宣传片的审讯犯罪嫌疑人音像视听资料,最终为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洗清了冤屈”。

  “由检察机关监督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与其说是一项制度的出台,不如说是执法理念的转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

  [增强案件评查]

  本地司法、执法情况好不好

  检察机关“说了算”

  具体到本地司法、执法的整体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就要由检察机关“说了算”。

  按照《决议》规定,郑州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的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同级党委、人大书面汇报。据悉,这种由检察机关定期对当地包括自身在内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价的做法,在全国也是首次尝试。

  在多种多样的评价方式中,案件质量的评查最为有效。为此,郑州市检察院牵头成立了由政法委、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从全市政法机关抽调精兵强将,具体负责案件评查。

  负责此项工作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介绍说,案件评查的重点包括报结后又重复上访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等五类案件。截至目前,评查人员已完成106起相关案件的全面评查。

  “通过案件评查,我们要找准政法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苏志广说。

  [拓展案件线源]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检察机关也“共享”

  《决议》还对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做了界定,今后,行政执法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监察机关对财产申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为此,郑州市检察机关与全市23个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了相关文件,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报检察机关备案等七项制度,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截至目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已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120余件,均在检察机关进行备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财产申报问题。“《决议》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财产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这是以前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工作中没有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说。

  不仅如此,对于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等不严格执法的情形,检察机关将通过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而这些检察建议也不再“蒙受”以前被“束之高阁”、不理不睬的“尴尬待遇”,因为根据《决议》要求,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书面检察建议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回复。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回复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郑州市检察院共向153个单位发放了153份检察建议,全部得以落实,共防止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杨祖伟检察长表示,今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使法律监督更为有效、权威。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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