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刘音
伊斯兰法系是指以7至9世纪伊斯兰法为母法而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宗教法律规范总称。该法系初创于阿拉伯半岛,历经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和域外法律移植的过程后,其范围遍及从安南到安达卢西亚之间的广袤区域。
伊斯兰法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主要渊源,其中《古兰经》具有最高宪章性质,确立了“法度自安拉意志出”的神圣立法思想。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学家从经训教义出发,提出了从善、公益等教法原则,开启了伊斯兰法的鼎盛时代。
伊斯兰国家的哈里发或者苏丹亲自在枢密院或议事处审判有罪之人,具有最高司法权威。其下的法院系统由“卡迪”主持的“沙里亚”法院和由哈里发或者苏丹选派行政官员组成的听诉法院组成,前者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等私法案件,后者主要管辖土地、税收等公法案件。伊斯兰司法审判具有诉讼程序灵活、诉讼形式多样、重视宣誓的证据效力等特征。
尽管伊斯兰法系创立之初继受了希伯来法、教会法、罗马法的某些优良基因,但它的发展仍然表现出非凡的早熟和强烈的独立性特征。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为适应社会变革而重启了“伊智提哈德”之门,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运动,使伊斯兰法系成为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存活至今的法系。
张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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