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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被前任村干部贪污 法院判退款村民没拿到

来源:华商网
2010年09月21日07:44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李振 赵伯平)村上前任干部在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时贪污近10万元,经村民检举揭发,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当事人将钱上缴给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纪检委。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审理后,判定这笔钱应退给村子,但新城办事处纪检委称钱已上缴国库。

  村组长:没给我们退钱

  据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大树岭村13组村民小组长张宏介绍,“2009年8月,十天高速项目从组上经过,村上5人被推选为大树岭村13组过境十天高速公路征地领导小组成员,但这5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经村民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写控告材料后,此5人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之后被起诉。在被拘留前的2009年12月20日,5人将9.651万元退给了汉滨区新城办事处纪检委,并交代了侵占补偿款的事实。”

  张宏表示,这笔钱是“贪污的全组村民199人的卖地钱,是属于全组人所有的。法院审理后,也判定新城办事处纪检委应该把钱退给村民,可我们先后多次索要该款项,他们一直不退”。

  在张宏出示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处了5被告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缓期执行年数不等。判决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张××等5人退缴给新城办事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共9.651万元,应返还给新城办事处大树岭村13组。”该判决书的日期为2010年7月12日。

  张宏说,他曾多次找过新城办有关部门,对方只说这笔钱已上交国库,无法退还,“我们不打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那个过程会很长。已考虑如果实在不行,就聘请律师,起诉新城办该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要回钱。”

  纪检委:钱已移交给财政所

  9月15日下午,记者前往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办事处纪检委书记汪建国称,正在和汉滨区纪委协商此事。他表示,对于汉滨区法院的判决,他们是有不同意见的。“这笔钱是属于5人骗取国家高速路补助所得的,是赃款,是套取的。征地补助也是国家拨款,是国家的钱,需要追缴。按照办案程序,这笔钱已经移交给财政所,上交国库,这都有正式的收据。”“法院的判决我们也知道,但还需要一个与法院的衔接,不过如果这笔钱确实是属于村民的,我们会退给他们,不会少老百姓一分钱。如果是属于国家的,那依然要上缴国库。至于这笔钱的性质,还得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认定。”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永宁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补偿款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并判令纪检委予以退还,不存在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性。犯罪所得赃款,若有实际受害人,即使没有法院判决,也应当予以退还。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这是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大树岭村13组可以申请汉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无需另案起诉。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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