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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韶关公安局长受贿被判死缓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22日02:05
  据新华社电 原广东省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叶树养分多次受贿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有人民币16091314.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其中180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姜海文于2008年11月15日投案自首。法院判处姜海文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贿赃款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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