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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再诉“浙江在线”侵权案开庭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22日02:05
  本报讯 (记者褚朝新)昨日,新京报再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杭州中院对10起分开起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庭上,浙江在线方面承认从新京报网上转载了,但辩称“这不构成对新京报社著作权的侵犯”。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7年,新京报社发现浙江在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长期大量转载《新京报》作品,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杭州中院。在进行了五次证据交换和庭审,更换了四任法官,历时了20个月零28天后,杭州中院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一纸裁定,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文章分案起诉。随后,新京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决维持原裁定。

  新京报代理律师刘家辉介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京报被迫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文章,于2010年7月底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的起诉。

  首批起诉的10起案件涉及的被侵权作品包括2005年至2007年期间,由新京报记者采写并在新京报刊登的北京新闻、中国新闻、核心报道、经济新闻、视觉等各版块的重头独家新闻报道。

  昨日庭审,杭州中院主动提出将上述10个案子合并审理,原被告表示同意。

  “被要求将7000多篇文章分开立案,诉讼成本增加了无数倍,但分诉是被告和贵院以及高院要求进行的,这新产生的成本理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刘家辉在法庭上表示。

  庭上,双方就新京报起诉的10篇文章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浙江在线方面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没有异议,并承认是从新京报网上转载了上述文章,但浙江在线代理律师辩称从未转载过新京报纸媒的任何文章,因此不对新京报社构成侵权。

  刘家辉认为,这一说法十分荒唐,新京报对这些报道拥有著作权,无论被告从哪里转载了这些报道,只要其转载行为未经许可,均构成对新京报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承认转载了新京报网的文章,就是承认侵犯了新京报的著作权。

  新京报网隶属于新京报社,2008年以前完全是报纸内容的电子版。新京报二版版权栏中常年刊登如下声明:“未经本报许可,不得转载、采用本报及本报网站刊载之内容”。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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