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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试婚族“后危机时代”麻烦多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5日17:56
  中新网台州9月25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朱利明)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于是,很多恋爱中男女选择了“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试婚”现象。如今,浙江台州试婚族面临同居“后危机时代”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各类纠纷逐渐浮出水面,进入人们的视野。

  现年30岁的女子杨某,走过“试婚”之路后感慨不已。

  年轻时杨某很漂亮,经人介绍认识林某,当时,双方的家庭条件都一般。第二年,两人开始同居,同时也开始了创业历程。

  一年后,他们有了儿子,此后,生意渐入佳境,开了一间贸易公司,随后在杭州置房购车,日子开始红火。哪知温饱思淫欲,丈夫开始频频外出,出入于各按摩店,还夜不归宿,两人的矛盾由此而生。

  失望的杨某提出了分手,并约定了20万元的分手费。然林某一分不付,还抱走了儿子,不让杨某探望。无奈之下,杨某把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要20万元的分手费,并要求儿子归她抚养。

  在承办法官的极力调解下,两人达成了协议。儿子由杨某抚养,林某可以探望。林某每年付给抚养费1万元。

  无独有偶,同为“70后”徐某和陈某,自2001年起,两人开始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两人添了一个女儿。随后,两人过上了平静的家庭生活。虽说平时有小吵小闹,由于孩子还小,两人都很克制。但2009年的一件小事,两人大吵一架,从此相互心里留下了阴影。

  最终,两人分手。但对9年间两人积累的财产:股票、公积金等却难以分割清楚。为此,两人来到了法院。

  据浙江天台法院统计,近年来,此类案件呈逐渐增多趋势。仅今年上半年,该院就受理此类案件28起。

  可见,试婚,并非人们想像的那么“自由”和无负担,由于夫妻双方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当“分手”产生财产、抚养费等纠纷时,容易让一方或双方应有的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形成纠纷。

  对此,浙江天台的陈法官分析道: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陈法官说,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认定存在一个时间槛。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同居并且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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