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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自美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6日14:38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税率从4%到 30.3%不等。

  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于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复审。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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