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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26日20:57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韩洁、徐蕊)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此次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推动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对促进相关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据悉,为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财政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

  对此,《办法》进一步要求,今后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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