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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银 文 美堂漫画 图 |
9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规定,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
现在各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是越来越细了——“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无独有偶,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同样有多个“不得”,比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令人遗憾的是,在重庆市的父母不得偷看孩子日记短信的规定中,“不得”的后果,即涉嫌违法者到底该如何定罪却“没有下文”,这就使得即使有孩子举报父母偷看日记,最终也只能是对违法的父母给予批评教育了事,根本起不到法规所寄望的震慑作用。
反观此次河南相关保护规定中涉及的多个“不得”,同样有着“雷声大雨点小”的嫌疑——“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但是,如果父母违反规定,法律该如何“量刑”?即便是罚款也该有一点吧?“父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可是,谁来监督?又怎么“执罚”?如何力促“下不为例”?一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不得”,而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细则,那此类法规有与没有又有什么区别呢?
话说至此,想到多年前读到的一则趣闻。有个美国妇女骑车带小孩上街,因为去一家商店里购物不需多大时间,便将孩子与自行车留在街边。待她回来时孩子车子旁站着两位警察朝她敬礼,并指出她违法了须接受处罚。该妇女辩解说自己仅仅是短暂时间离开孩子并无过错,警察这样对她说:“今天你丢下的确实是自己的孩子,但谁能说若干年后他不会成为我们的总统,你将我们的总统置于这样危险之下,难道不该受到处罚吗?”结果该妇女心服口服地受罚。
趣闻的真假无法考证,但其蕴含的道理却在于: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在于定了多少“不得”的规矩,而关键在于这些规矩的可行性与执行力,尤其是一旦父母违背了规定,法律如何为受侵的孩子有效维权,违法父母该受到何种处罚,由谁负责处罚,处罚不到位由谁来监督到位,执行处罚有偏差又该由谁来纠正。
至少,应该在街头父母“丢失”孩子时要有警察来追责,绝不仅仅“归还”了事。否则的话,再多的“不得”也难免沦为一纸空文,甚至是反误了卿卿性命,不知相关法规的制定者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