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金宇集团(600201)公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小股东徐财源起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徐财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
2010年7月19日,投资者徐财源一纸诉状将金宇集团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金宇集团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全部决议,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但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徐财源一审败诉。
事情起因于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这本是一次例行会议,原定于5月20日召开,但由于金宇集团持股超过10%的股东大象投资于5月17日提出临时提案而延期至5月28日召开。
徐财源认为,金宇集团发出补充通知的5月17日离公告的召开股东大会日期5月20日只有3天,而不是规定的股东大会前10天,违反《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该提案无效。因被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违法,其通过的全部决议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属任意性规范,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禁止性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可以为之;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大象投资作为持股10.83%的股东,提出增加董事候选人,该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因此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临时增加提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从而对徐财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段长寅律师认为,中小股东维权一定要注重实质,只有当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的行为确实触犯了自己的权益时,方有成功维权的可能。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瑕疵,徐财源的主张显得有些教条和机械化,过于纠缠于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没有抓住实质。更重要的是,金宇集团股东大会延期并没有侵犯股东的权益,而是有效保证了二股东的提案权,这正是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关键因素。(曹铁)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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