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今日表示,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保证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呼声都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得到反映。
9月28日上午,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和相关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访谈交流。
“广泛性与专职化,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陈斯喜在回答网友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相关问题时说,在中国,对人大代表,要求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则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专职化与非专职化都各有利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设计上,常委会委员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的特点,人大代表更注重广泛性、代表性的特点。“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中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这样,既汲取了专职化和非专职化的各自有益之处,又弱化了它们的弊端。”
“中国人民代表来自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陈斯喜表示,代表的广泛性,可以保证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呼声都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得到反映,避免只反映那些具有强势话语权的声音。
因此,由于要求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相对来讲多一些,人大就不能经常开会,一般情况下我们各级人大都是一年只开一次会,主要是讨论决定一些最重大的问题。“对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就交给人大常委会,这相应地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人大工作,这与人大代表强调广泛代表性不同,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更注重他的常务性、专业性,所以人大常委会中需要有专职委员。”他说。
对于网友提出的人大代表工作岗位变化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表示,中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员有本质的不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我理解其意思是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职业,并不是说当了代表后工作岗位就不能变动,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人大代表任职期间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的情况还不少。同时,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即便没有工作岗位,也是可以被选为代表的,包括在校学生、退休公民,在我们代表中就有这样一些公民。”
谈到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许安标介绍,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方面,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同时对过去一些条文做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证代表的知情权。
二是,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的知识”。
三是,丰富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对执行好代表职务十分重要。草案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拓宽了渠道,进一步加强代表闭会期间的视察和调研工作。
四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