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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7个严禁”规范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8日20:18
  中新网海口9月28日电 (付美斌 陈炜森)记者28日从海南省公安厅获悉,海南省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海南省公安工作实际,出台了《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至此全省警用车辆、驾驶人员和涉案车辆管理有章可循。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确定了“7个严禁”,即严禁擅自以公安机关名义为非公安机关及个人申领警车牌证;严禁冒领、挪用、套用或转借(租)警车牌证;严禁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严禁无牌无证警车上路行驶;严禁无驾驶证的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正式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门前。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要求,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督察民警检查。驾驶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值勤执法时,发现警车因非执行紧急警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抄告其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非执行紧急警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抄告的,警车所属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抄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车、警车号牌和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应当收缴、上缴国库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以上集中清理,对行政扣押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车辆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车辆权利人的涉案车辆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措施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车辆拒不返还的,由本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或民警违反规定私自存放、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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