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晓 张朝晖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办法》规定,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办法》指出,对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可按其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的再贷款利率。对于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仅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面激励政策,对未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实施任何负面惩罚措施,不会对未达标金融机构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对于如何定义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办法》明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其中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办法》规定,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完成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公布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将取消其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市、自治区辖内全部县域,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据统计,这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共1500多个县级区域。相关人士指出,《办法》实施对象为分布在上述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即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办法》将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