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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政府法规在青藏高原诞生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29日16:35
  新华网西宁9月29日电(记者马勇)青海省人民政府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将于10月1日在全球气候最敏感的区域之一——青藏高原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制化的一个标志,也是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来,我们在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成果。”从北京专程赶来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说。

  近年来,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的青藏高原日益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焦点。

  青海省气象局1961年到2008年对青海气温变化的监测研究显示,这47年中,青海省年平均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升温率为每十年0.35摄氏度,明显高于全球每十年0.13摄氏度和全国每十年0.16摄氏度的升温水平。

  “刚刚过去的夏天是青海省有气象记录以来最热的一个夏天,青海省境内多个地方均创下了新的最高气温历史极值。而且,青海气候未来还将有进一步增暖的趋势。”青海省气象局副局长王莘说。

  这个夏天,有着“中国夏都”、“避暑胜地”称誉的青海省会西宁市,罕见地出现了中暑就医人员大幅增加,风扇、空调热销的场景。

  王莘介绍,以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不仅改变了青藏高原的自然生态环境,也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 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共同影响,位于青藏高原东部的青海省境内近年来出现了冰川退缩、冻土融化、湿地萎缩、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并已经越来越显著地影响到这一地区乃至中国和相关联国家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应对气候变化是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综合实施,但其中,法律、法规具有基础性作用。”王志强说,作为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明确了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同时,《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即“政府引导、部门合作、推进企业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根据《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树立和强化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说。

  此外,《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还对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贾小煜表示,《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虽然是一个综合性法规,但是它与国家的行政立法、环境保护、工业产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是对接的。

  “这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政府和工作人员在执行《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中出现失误,那么我们将根据出现的失误寻求相关专项法律规定进行问责,以此来推动这一法规产生应有的实施效果。”贾小煜说。 王志强说,作为青藏高原两个主要省级行政区之一,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湄公河)的发源地,分布有众多生态功能区,被称为“亚洲水塔”、“地球之肾”,也是中国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启动区”。因此,应对青藏高原的气候变化工作意义重大,《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从法制的层面进一步提升青藏高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水平。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中国不少地方也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权力、义务不明,统一协调的应对机制、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还不健全,预测报告、预测意见权威发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诸多问题。

  “因此,通过加强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进行规范,是提高政府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在青藏高原诞生并实施,对于推动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探索和促进意义。”王志强说。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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